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體育事業發展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體育發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落實全民健身戰略,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促進競技體育和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將體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體育事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事業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事業發展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針對不同群體成員開展體育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科技與信息化建設。
省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提供賽事信息、全民健身指導、公民體質監測、場地設施預約等線上綜合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掘、整理、保護、推廣和創新具有本省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項目,弘揚傳統體育文化。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體育文化宣傳,普及體育知識,傳播體育活動信息。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體育事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布局,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對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監測和調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工間(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可以結合農村生產勞動和生活特點,開展鄉村趣味運動會等相關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體育、民政等主管部門支持社區老年人多功能體育場地建設,整合體育設施與養老服務設施功能,為老年人提供健身輔導、身體機能訓練、運動干預等運動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開展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社會體育指導員注冊、培訓、退出機制和評價激勵制度。
鼓勵和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志愿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體育企業、各類體育俱樂部、民間健身團隊等體育組織,提供公共體育服務,推動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少年體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推動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體育課程體系,開齊、開足、上好體育課,開展多樣化、高質量的體育項目。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
中小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在基礎教育階段掌握至少一至二項運動技能。
幼兒園和托育機構應當為在園在托幼兒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體育器材等,開展符合幼兒特點的體育活動,保證幼兒室外活動時間、效果和質量。
第十八條 鼓勵高等學校建設高水平運動隊,可以通過學分制、延長學制、個性化授課、補課等方式,為高水平運動員完成學業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對高水平運動隊在訓練、競賽、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將其納入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序列。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運動學校和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建設,建立人才選拔輸送機制,培養優秀競技體育后備人才。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體育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全省青少年體育賽事,建立健全小學、初中、高中、大學的四級青少年體育賽事體系,完善各級競賽制度,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少年體育品牌賽事活動。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審、教學科研成果評定、培訓交流、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其他學科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在核定的編制和專業技術崗位總量以及結構比例內設置體育教練員崗位,專崗專用,納入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為學校設立教練員崗位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納入本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和評估指標體系,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評價學校教育質量的重要指標。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每年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發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支持大中小學校成立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引導學生積極參與體育技能培訓和競賽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競賽、訓練和培訓體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
鼓勵學校投保責任保險、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六條 鼓勵體育社會組織為中小學校提供體育培訓和教練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點和優勢,優化競技體育項目結構和布局,保持優勢項目,提升潛優勢項目,挖掘新興項目,加強競技體育發展。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運動員的培養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選拔標準和程序,擇優選拔運動員和組建運動隊,并公示選拔結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優秀運動員在落戶、升學、就業、退役安置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招收、培養、引進,建立和完善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和輸送機制。
第三十一條 支持社會資本依法開辦各類運動康復機構,為競技體育提供體能、康復、科研、心理、營養等運動訓練復合型保障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退役運動員進入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和培訓,引導和推介退役運動員參加社會職業技能培訓活動,幫助退役運動員實現就業、創業。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優化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完善體育產業體系,培育體育產業新業態,推動體育與健康、文化、旅游、養老、教育、科技、農業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發展健身休閑、競賽表演、場館服務、體育培訓等體育服務業。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制定體育消費促進政策,拓展和引導體育健身、體育賽事、體育旅游等領域消費,激發體育消費活力。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當地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傳統產業等優勢,依托自行車、航空、冰雪、登山攀巖、圍棋、射擊射箭、馬術、武術、摔跤、蹦床、毽球、柔力球等運動項目,推動區域特色體育產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規范引導體育產業園區、體育運動類特色小鎮、體育商業綜合體等建設,促進體育產業集聚發展。
第三十七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體育發展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技成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體育產業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與全民健身、建設體育場地設施、開發體育產品、開展體育項目經營、組建職業俱樂部、開發賽事資源等方式投資體育產業。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的金融產品,服務體育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公益性、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申辦、承辦全國性、國際性重要體育賽事,打造體育賽事品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舉辦不少于五項單項體育賽事和一次綜合性運動會(體育節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商業性、群眾性體育賽事。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提供公共資源、資金支持、服務保障等措施,為社會力量辦賽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體育組織建設,會同民政部門完善體育組織的相關標準、運行規范,促進體育組織規范發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行體育總會、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加若干單項體育協會的體育組織模式。
第四十二條 各級體育總會應當統籌指導行業體育協會、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各類體育組織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行業體育協會、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各類體育組織應當接受體育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管理,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層體育組織建設。
鼓勵體育總會向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延伸,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農民體育協會。
培育發展社區健身組織、健身站點等各類自治性體育組織。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加強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優先保障全民健身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和配置。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盤活城市空閑土地、用好公益性用地、倡導土地復合利用、支持租賃用地等方式,保障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用地。
第四十七條 新建居住社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體育建筑面積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體育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標準,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由其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社會力量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由其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捐贈的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由受捐贈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維護、管理等制度,在醒目位置標明場地設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保證場地設施的完好,定期對體育場地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對于損壞的或者超出使用年限的,及時進行更換,確保公眾安全。
第四十九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無需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開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可以根據運營成本適當收費。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全年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天數不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時間不少于三十五小時。公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天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時間不少于八小時。
鼓勵國家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對自有體育場地設施進行社會通道改造,向公眾開放。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十條 鼓勵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四荒地”等資源,規劃建設農村公共健身場地、體育指導站點。
撤并的農村中小學校閑置體育場地設施,可以用于農村居民健身活動,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充分利用,保障農村居民健身活動。
第五十一條 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急救安全保障,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和具備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及其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經批準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重建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小于原有規模。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賽事、體育經營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賽事、體育經營等活動的相關工作。
第五十四條 體育場館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范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措施,保障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
第五十五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按照國家公布的目錄進行認定。
第五十六條 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務、藥品監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興奮劑問題實施綜合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反興奮劑機構、體育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新聞媒體等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執法機制,可以采取委托執法、聯合執法等方式,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或者未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的;
(二)未按照規定舉行全校性體育運動會的;
(三)未按照要求進行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的;
(四)未按規定配置體育場地設施,或者將學校體育設施挪作他用的。
第六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未經許可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體育發展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