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社會文明水平和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江蘇省院前醫療急救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決定。
本決定所稱自動體外除顫器,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依法批準上市銷售、使用,具備自動識別可電擊心律、自動電擊除顫功能,用于搶救心臟驟停患者,供社會公眾使用的便攜式急救設備。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并將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購置、使用培訓、維護保養等費用應當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予以保障。
建立政府主導投入、鼓勵場所單位自行購置、倡導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模式。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場所捐贈自動體外除顫器,自動體外除顫器上可以標注捐贈者名稱。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規劃和管理規范,分批分階段推廣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使用;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印刷品、戶外廣告設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聯網等多種方式公布分布信息,有利公眾需要時方便發現獲取。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商務、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及其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四、下列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
(一)車站、機場、碼頭、城市廣場等場所;
(二)紀念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場館,體育館、游泳館等運動場館;
(三)大型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學校、國家AAA級以上旅游景點;
(四)大型農貿市場、大型商場、大型超市、大型賓館飯店等經營場所;
(五)其他應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的公共場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執法執勤車輛、船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數量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商定。
五、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便利、實用的原則,按照易于發現、方便獲取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向社會開放,無償供公眾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六、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以及相關急救技能培訓等工作。
紅十字會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向公眾提供自動體外除顫器的使用以及相關急救技能的培訓。
鼓勵、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性自動體外除顫器的使用以及相關急救技能的培訓。
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安排人員接受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維護和相關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受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復訓。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新媒體應當開展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和急救知識技能的公益宣傳。
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自動體外除顫器管理信息系統,負責公共場所配置的自動體外除顫器的線上管理、監督檢查。
公共場所管理者負責本場所內自動體外除顫器的維護管理,做好日常維護記錄。
八、鼓勵社會公眾對心臟驟停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救助人因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九、對配置、捐贈、培訓、使用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十、對違反本決定規定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單位未按照本決定規定維護保養自動體外除顫器,或者未做好使用、維護記錄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向配置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以及社會通報。
十二、本決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